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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公开征求《广元市皇泽寺千佛崖摩崖造像保护条例(草案)》修改意见的公告

发布时间:2025-04-30 16:38    阅读:41次

关于公开征求《广元市皇泽寺千佛崖摩崖造像保护条例(草案)》修改意见的公告


《广元市皇泽寺千佛崖摩崖造像保护条例(草案)》已于2025年4月29日经广元市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初次审议。为扩大公民对立法工作的有序参与,提高立法质量,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建议。有关单位和个人可以通过电话、电子邮件、信函等方式于2025年5月30日前提出意见。


联系电话:0839-3090153

电子邮箱:t15283927611@163.com

通信地址:广元市利州区人民路北段19号广元市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办公室。


广元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室           

 2025年4月30日            


附件1:

广元市皇泽寺千佛崖摩崖造像保护条例(草案)


第一条  【立法目的和依据】为了加强皇泽寺、千佛崖摩崖造像的保护和管理,传承中华民族优秀历史文化遗产,促进科学研究和合理利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适用范围】皇泽寺、千佛崖摩崖造像的保护、管理、研究和利用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皇泽寺、千佛崖摩崖造像‌是指位于广元市利州区内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皇泽寺、千佛崖摩崖造像保护范围内以石刻为主要内容的佛教造像。

第三条  【保护客体】本条例的保护对象包括:

(一)已核定公布为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的皇泽寺、千佛崖摩崖造像及其赋存体;

(二)皇泽寺、千佛崖摩崖造像保护范围内的其他文物古迹;

(三)皇泽寺、千佛崖摩崖造像保护范围及建设控制地带内的地下文物、水下文物;

(四)与皇泽寺、千佛崖摩崖造像有关的历史风貌和自然环境;

(五)其他依法应当保护的对象。

第四条  【责任主体】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皇泽寺、千佛崖摩崖造像保护工作,将皇泽寺、千佛崖摩崖造像保护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国土空间规划。

市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负责皇泽寺、千佛崖摩崖造像文物保护工作的监督管理。

皇泽寺、千佛崖摩崖造像保护管理机构具体负责本条例规定的保护、管理、研究和利用工作。

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利州区人民政府,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依法做好皇泽寺、千佛崖摩崖造像有关的文物保护工作。

第五条  【文物资产保护】皇泽寺、千佛崖摩崖造像保护范围内的国有文物不得改作企业资产经营。皇泽寺、千佛崖摩崖造像保护管理机构不得改由企业管理。

第六条  【经费保障】皇泽寺、千佛崖摩崖造像保护、管理、研究和利用所需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确保文物保护事业发展与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

皇泽寺、千佛崖摩崖造像保护管理机构事业性收入纳入预算管理,用于文物保护事业,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侵占、挪用。

鼓励公民、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通过捐赠、设立皇泽寺、千佛崖摩崖造像保护社会基金等方式支持皇泽寺、千佛崖摩崖造像保护。

第七条  【保护规划】皇泽寺、千佛崖摩崖造像保护规划由市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负责组织编制,依法报经批准后公布实施。皇泽寺、千佛崖摩崖造像保护规划公布后应当严格执行,不得擅自变更,确需变更的,应当依法按规定程序报批。

市人民政府相关部门应当严格按照皇泽寺、千佛崖摩崖造像保护规划进行土地用途管理、建设活动管理和环境保护。

第八条  【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皇泽寺、千佛崖摩崖造像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划定并公布。皇泽寺、千佛崖摩崖造像保护管理机构应当在划定的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边界规范设置地理界桩和警示标志。

第九条  【文物安全管理】皇泽寺、千佛崖摩崖造像保护管理机构应当建立健全文物保护管理规章制度,对摩崖造像进行日常保养、维护,监测摩崖造像及其赋存体和周围环境,建立相关记录档案。制定并实施文物安全制度,配备防火、防盗、防洪、防破坏等安全防范设施并保持完好,开展经常性安全检查、保养和修缮,及时消除安全隐患。

皇泽寺、千佛崖摩崖造像保护管理机构负责人离任、文物库房保管人员工作变动时,应当办理文物交接手续,并经市文物行政主管部门确认。

皇泽寺、千佛崖摩崖造像保护管理机构应当定期开展应急演练,不断提高文物安全保护能力和应急处置能力。

第十条  【文物安全信息化建设】皇泽寺、千佛崖摩崖造像保护管理机构应当加强安防、消防、防雷工作和环境、资源等风险监测工作,建立摩崖造像安全智能化保护监控平台。

第十一条  【地形地貌的整体性保护】皇泽寺、千佛崖摩崖造像保护管理机构应当对皇泽寺、千佛崖摩崖造像保护范围内的山形水系、林木植被等进行信息记录,并采取有效措施保持和改善生态,保护皇泽寺、千佛崖自然环境的真实性和完整性。

皇泽寺、千佛崖摩崖造像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的建(构)筑物高度和外观风貌等,应当与皇泽寺、千佛崖摩崖造像整体风貌相协调。

第十二条  【生态环境保护】皇泽寺、千佛崖摩崖造像保护范围、建设控制地带内建设、生产和经营活动排放污染物应当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造成皇泽寺、千佛崖摩崖造像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生态环境损害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依法承担生态修复、赔偿损失等责任。

第十三条  【预防性保护治理和应急抢险】皇泽寺、千佛崖摩崖造像保护管理机构应当加强对皇泽寺、千佛崖摩崖造像保护范围内的不可移动文物本体、赋存体及附属建筑等稳定性评估和预防性保护治理。

第十四条  【文物保护人才培养】市人民政府以及有关部门应当加强考古研究、文物修缮修复、陈列展览、宣传教育、文化创意等专业人才的引进和培养,并支持石窟寺实验室、专家工作站、科研基地的建设。

市人民政府应当将皇泽寺、千佛崖摩崖造像保护管理机构纳入科研单位管理,将石窟寺学术研究纳入市级科学重点支持方向,可以对取得优秀科研成果、考古成果的组织和个人按有关规定给予表扬和奖励。

鼓励高等院校、科研机构和专家学者开展皇泽寺、千佛崖摩崖造像保护和利用的相关研究、对外学术交流与合作活动。

第十五条  【文化传承与利用】皇泽寺、千佛崖摩崖造像保护管理机构应当加强皇泽寺、千佛崖摩崖造像文化传承工作,加强文物历史文化艺术的挖掘、整理和研究,阐释文物价值,提升文化影响力。

鼓励皇泽寺、千佛崖摩崖造像保护管理机构与社会力量合作,依法开展摩崖造像及藏品等文化创意产品研发,丰富文化旅游产品供给。

第十六条  【文物展陈】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文物保护信息化建设,鼓励开展文物保护数字化工作,推进文物资源数字化采集和展示利用,建立广元石窟数据库,运用现代科技手段实施皇泽寺、千佛崖摩崖造像的数字化展示和传播,宣传皇泽寺、千佛崖摩崖造像的历史文化内涵和时代价值。

市人民政府应当统一规划、合理布局、配套完善皇泽寺、千佛崖摩崖造像保护范围内的道路、停车场、游客服务中心、无障碍设施、环卫、医疗和紧急救援等基础设施,不断完善旅游环境。

第十七条  【文化品牌建设】市文物行政主管部门、知识产权主管部门以及其他有关部门、皇泽寺、千佛崖摩崖造像保护管理机构应当加强对皇泽寺、千佛崖摩崖造像的相关名称、标识、文化品牌的建设和传播工作,推动其名称、域名和相关知识产权保护。

皇泽寺、千佛崖摩崖造像文化品牌宣传,应当融入大蜀道国际文化旅游目的地和康养度假胜地、蜀道历史文化名城建设。

第十八条  【文物保护与社区融合】皇泽寺、千佛崖摩崖造像保护利用事业应当与当地街道、社区融合发展,提升文化旅游服务承载能力,促进地方经济社会发展。

鼓励皇泽寺、千佛崖所在地村(居)民委员会将摩崖造像保护纳入村规民约、居民公约,提升社区居民和社会公众的文物保护意识。

第十九条  【游客数量限制和服务提升】皇泽寺、千佛崖摩崖造像保护管理机构应当根据文物保护的需要,确定开放区域和参观路线,科学核定和控制游客承载量,并向社会公布。

皇泽寺、千佛崖摩崖造像保护管理机构应当加强智慧旅游系统建设,规范和完善参观游览标识体系,建立公共服务及志愿服务平台,发布保护管理、科研监测、游客数量、气象气候等信息,提升讲解等文化旅游服务质量。

第二十条  【建设行为管理】在皇泽寺、千佛崖摩崖造像保护范围内不得进行文物保护工程以外的其他建设工程或者爆破、钻探、挖掘等作业;因特殊情况需要进行的,应当依法办理批准手续,并保证文物保护单位的安全。

在文物保护单位的建设控制地带内进行建设工程,不得破坏文物保护单位的历史风貌;工程设计方案应当经国家规定的文物行政部门同意后,依法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

第二十一条  【经营活动管理】在皇泽寺、千佛崖摩崖造像保护范围内开展参观游览、拍摄影视作品、举办大型活动、文化旅游服务等经营活动,应当自觉遵守皇泽寺、千佛崖摩崖造像保护管理的各项规定,不得影响文物和环境安全,并接受皇泽寺、千佛崖摩崖造像保护管理机构的引导和管理。

第二十二条  【损坏文物与设施行为的禁止】在皇泽寺、千佛崖摩崖造像保护范围内,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刻划、涂污或者以其他方式故意损坏国家保护文物;

(二)盗窃、损毁水文监测、测量、气象探测、环境监测、地质监测、地震监测等公共设施;

(三)故意损毁文物保护设施、景观设施、游览设施等设施。

第二十三条  【危及文物安全行为的禁止】在皇泽寺、千佛崖摩崖造像保护范围内禁止下列行为:

(一)烧香、烧纸、点蜡烛、燃放烟花爆竹、使用明火;

(二)攀岩、露营、狩猎;

(三)触摸文物,攀爬文物及其保护设施;

(四)擅自移动保护标识和地理界桩等设施;

(五)其他危及文物安全的行为。

第二十四条  【违法行为处理】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法律、法规已有法律责任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五条  【行政处罚】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的,由市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或者造成文物损坏、财产损失等后果的,可以对个人处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六条  【行政监督】对皇泽寺、千佛崖摩崖造像负有保护管理职责的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以及其他依法履行公职的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七条  【条例的参照适用】各县(区)石窟寺、古石刻、古壁画的保护和利用,参照本条例有关规定执行。

市、县(区)人民政府可根据本条例制定实施办法。

第二十八条  【施行时间】本条例自****年**月**日起施行。



附件2:

关于《广元市皇泽寺千佛崖摩崖造像保护条例(草案)》的说明

——2025年4月29日在广元市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上

市文化广电旅游局局长、市文物局局长 李 佳


市人大常委会:

受市人民政府委托,现将《广元市皇泽寺千佛崖摩崖造像保护条例(草案)》〔以下简称《条例(草案)》〕起草情况报告如下。

一、起草的背景依据

近年来,从中央到地方对石窟寺保护极为重视,2019年8月和2020年5月,习近平总书记先后在考察调研敦煌和云冈石窟时,对我国石窟寺保护利用工作发表了重要讲话,作出了重要指示。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石窟寺保护利用工作的重要指示批示精神,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了《关于加强石窟寺保护利用工作的指导意见》,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了《四川省加强石窟寺保护利用工作实施方案》。省外甘肃、山西、河南、重庆等省市先后出台了敦煌莫高窟、云冈石窟、龙门石窟、大足石刻保护的地方性法规;省内乐山、资阳、巴中也先后出台了乐山大佛、巴中石窟、安岳石刻的保护条例。

皇泽寺、千佛崖摩崖造像是国务院1961年公布的第一批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是展示我市辉煌灿烂古代文明的重要载体。通过立法加强皇泽寺、千佛崖摩崖造像保护,对深入挖掘地方历史文脉,弘扬传承中华优秀传统文化,促进大蜀道国际文化旅游目的地和康养度假胜地、蜀道历史文化名城建设等具有重大意义。

二、起草过程

2024年9月至11月,成立《条例(草案)》立法工作领导小组,组建了以市政府副市长伍荣华为组长的起草小组,召开立法工作会议。《条例(草案)》起草工作严格坚持问题导向,全面总结工作实践,学习借鉴省内外立法经验,充分对接上位法律法规和政策。

2024年12月至2025年3月,立法工作领导小组先后赴省外(甘肃省)、省内(内江市、资阳市)和市内(苍溪县、剑阁县、旺苍县、利州区)开展调研,起草小组办公室在广泛调研、学习、论证的基础上起草了《条例(草案)》初稿。

2025年1月至4月,起草小组办公室公开征求社会各层面对《条例(草案)》的意见建议;先后两次就《条例(草案)》新设的行政处罚条款进行了立法听证;组织召开了《条例(草案)》专家论证会;市司法局组织对《条例(草案)》进行了专题研究讨论;市人大组织对《条例(草案)》进行了3次专题研究讨论。起草小组办公室根据收集的意见建议,完成《条例(草案)》优化调整,征求了市级相关部门和利州区人民政府的意见。《条例(草案)》共收集意见建议59条,采纳或部分采纳47条。

4月7日,起草小组办公室将《条例(草案)》起草情况向市委市政府分管领导进行了书面汇报。

4月11日,《条例(草案)》通过市文化广电旅游局局长办公会和党组会审议。同日,《条例(草案)》通过市司法局合法性审查,形成《条例(草案)》送审稿。

4月14日,起草小组组长、市人民政府副市长伍荣华组织相关部门对《条例(草案)》进行了专题研究。

4月24日,《条例(草案)》经八届市政府第90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同日,市人民政府向市人大常委会提交审议《条例(草案)》的议案。

三、主要内容

《条例(草案)》共28条,未分章节,按照总则、保护、利用与管理、责任、附则的逻辑排序。

总则:共6条(第一条至第六条)。对立法目的和依据、适用范围、保护客体、责任主体、文物资产保护、经费保障进行了规定。

保护:共8条(第七条至第十四条)。对保护规划、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文物安全管理、文物安全信息化建设、地形地貌的整体性保护、生态环境保护、预防性保护治理和应急抢险、文物保护人才培养进行了规定。

利用与管理:共9条(第十五条至二十三条)。对文化传承与利用、文物展陈、文化品牌建设、文物保护与社区融合、游客数量限制和服务提升、建设行为管理、经营活动管理、损坏文物与设施行为的禁止、危及文物安全行为的禁止进行了规定。

责任规定:共3条(第二十四条至二十六条)。对违法行为处理、行政处罚、行政监督进行了规定。

附则:共2条(第二十七条、二十八条)。对条例的参照适用、施行时间进行了规定。

四、创新条款

我市历来高度文物保护工作,明代开始颁布实行“官民相禁剪伐”“交树交印”等制度,形成了“公路、铁路为文物保护让路”的广元经验在全国推广,《条例(草案)》结合广元实际,立足皇泽寺千佛崖保护利用实践经验和新修订《文物保护法》的具体规定,创新条款主要有:

第九条【文物安全管理:法人离任文物交接手续并经主管部门确认】。借鉴了明代开始颁布实行“交树交印”等制度;法规体系只规定了可移动文物的交接,未对不可移动文物交接做出规定;石窟交接主要为龛窟数量等内容。

第十条【文物安全信息化建设:加强安防、消防、防雷工作和环境、资源等风险监测并建立安全智能化保护监控平台】。现有安防、消防、监测、售检票、馆藏文物预防性保护等多个系统;进行顶层设计,实现多个智慧化系统的整合,建立总指挥中心。

第十一条【地形地貌的整体性保护:保护皇泽寺、千佛崖自然环境的真实性和完整性】。借鉴“公路铁路为文物保护让路”经验;对保护范围内的环境进行系统性保护。

第十三条【预防性保护治理和应急抢险:对皇泽寺、千佛崖摩崖造像保护范围内的不可移动文物本体、赋存体及附属建筑等稳定性评估和预防性保护治理】。借鉴皇泽寺、千佛崖应急抢险工程经验;进行稳定性评估并治理,有效消除安全隐患,防患于未然。

第十四条【文物保护人才培养:纳入科研单位管理和市级科学重点支持方向】。将石窟寺学术研究纳入市级科学重点支持方向,对取得优秀科研成果、考古成果的组织和个人给予奖励和表扬;激励科研人员加强对石窟寺文化内涵的挖掘和阐释。

第十六条【文物展陈:推进文物资源数字化采集和展示利用,建立广元石窟数据库】。结合千佛崖摩崖造像数字化成果及正在实施的皇泽寺摩崖造像数字化保护利用项目和即将启动的广元石窟数字化采集勘察及保护利用项目,为推进广元石窟数字展示中心奠定基础。

第十七条【文化品牌建设:皇泽寺、千佛崖摩崖造像文化品牌宣传融入大蜀道国际文化旅游目的地和康养度假胜地、蜀道历史文化名城建设】。结合市委“1345”发展战略,与地方文化旅游重点工作相融合,增加地方特色文化内涵。

第十八条【文物保护与社区融合:所在地村(居)民委员会将摩崖造像保护纳入村规民约、居民公约】。借鉴“官民相禁剪伐”等制度,让文物保护意识形成全民自觉。同时借鉴皇泽寺、千佛崖与所在地社区长期友好合作经验;节假日所在地社区成立志愿者队伍协助景区管理。

第十九条【游客数量限制和服务提升:科学核定和控制游客承载量,智慧旅游系统建设】。借鉴了敦煌莫高窟等文物旅游景区的管理经验,重大节假日制定景区熔断限流方案并实施,保证游客及文物安全;智慧旅游系统可提升游客体验,提高管理单位工作效率。

《条例(草案)》及以上报告,请予审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