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市人大常委会中心组学习会上的发言
剑阁县人大常委会党组书记、主任 何德生
多年来的人大工作实践证明,坚持和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就是要坚持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根本性质和基本内容,保持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主要特征、特点和特色。要切实履行宪法和法律赋予人大的权力,就是要把握人大工作的特点,遵循人大工作的规律,规范人大工作的程序,提高人大工作的实效。我认为,人大工作主要有以下十个方面的特点。
一、权威性
地方人大常委会履行的职权或者说行使的权力,属于国家权力。宪法明确规定,人民行使国家权力的机关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在本行政区域内保证宪法、法律、行政法规的遵守和执行,依照法律规定权限管理国家事务。地方人大常委会讨论决定本行政区域内各方面工作的重大事项,监督本级人民政府、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的工作,依照法律规定的权限决定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任免。国家权力本身具有强制性和约束力。地方人大常委会的权力,不仅对于同级政府、法院和检察院具有强制性和约束力,在本行政区域内对全体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同样具有强制性和约束力。因此,地方人大常委会的工作具有权威性,而且这种权威高于同级政府、法院、检察院的权威。多年来的实践证明,人大权威要有“为”才有“威”,人大的权力和地位是宪法和法律明确规定了的,关键是要有“威”。“威”从何来,“威”就是要脚踏实地的做好工作,认真依法履行好职权,提高履职质量和水平,充分发挥人大的地位和作用,这样人大就有了威望,就有了威信,也就有了权威。
二、集体性
地方人大常委会是集体行使职权,或者叫“权在集体”。因为,它的权力主体是人大常委会,人大常委会主任、副主任和委员作为个人都没有行使地方人大常委会职权的权力;从权力的运行来看,地方人大常委会行使职权是通过常委会等会议,全体组成人员按法定程序表决,而不是哪一个组成人员“拍板”;从权力行使方式看,地方人大常委会是以集体的名义发布公告、决议、决定;从领导体制上看,人大常委会是“委员会制”它与政府的“首长负责制”有根本的区别。
三、代表性
地方人大常委会工作的代表性表现在三个方面:一是地方人大常委会本身是依法选举的,各级人大代表分别选举本级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它代表着全社会各阶层、各党派、方方面面,具有广泛的代表性;二是地方人大常委会代表和维护本行政区域内全体人民的利益,反映人民的意愿和要求,对人民负责,受人民监督,这是它的代表性和本质所在;三是地方人大常委会工作的基础是全体人大代表,它们分布在各条战线,扎根在人民群众之中,与人民群众同呼吸、共命运,这是地方人大常委会的一大政治优势和工作优势。地方人大常委会的代表性,决定着地方人大常委会工作的代表性,即代表人民、反映民意、维护人民利益,依靠人大代表推行工作,为人大代表和人民群众服务。
四、法律性
人们常说:“人大的法律性强”。法律性表现在地方人大常委会工作的全过程中。一是地方人大常委会依法作出的决议和决定,具有法律效力,具有强制性和约束力,对推进法制建设有积极意义;二是地方人大常委会监督政府依法行政、司法机关依法司法,即使是“工作监督”,也在依法监督的范畴;三是地方人大常委会的工作,全要依法办事。观察和思考问题,都要用法律来衡量,处理任何事情都要找法律依据,真正把法律当成行为的规范。
五、民主性
主要表现在:一是地方人大常委会本身就是民主制度的产物。地方人大常委会的设立就是这一民主制度自我完善、自我发展的具体表现,它来自民主制度,又为推进民主制度的发展服务;二是地方人大常委会的根本任务就是民主和法制建设,它的工作是为了保障人民民主逐步实现制度化、法律化;三是地方人大常委会行使职权,完全遵循民主原则,每次常委会议程的制定,每项议案的审议,每个决议决定的作出,都要发扬民主,让每个组成人员畅所欲言,各抒己见。最后表决都要组成人员的1/2以上赞成票通过;四是地方人大常委会主任、副主任和委员,在行使职权时都是平等的,人人都要遵守议事规则,表决议案人人都只有一票。按照宪法和法律的规定,地方人大常委会的组成人员在常委会议上的发言和表决不受法律追究,他们享有充分的自由,可以从不同角度、不同的认识层面,充分表达人民的意愿和要求,这就为地方人大常委会的工作造就了浓厚的民主氛围。
六、程序性
地方人大常委会的工作坚持程序性的原则。因为,只有按程序办事,才能保障充分发扬民主、正确实施民主制度。地方人大常委会行使职权、开展工作,可以说处处讲程序,事事讲程序。有法定程序的,坚持按法定程序办事;没有法定程序的,就要依法制定法规、规定,建立工作程序。应当说国家机关的工作都是讲程序的,但是,与其他同级国家机关相比,地方人大常委会的工作更讲程序,具有突出的程序性特色。
七、主动性
从各级人大常委会来讲,上下级之间是监督和指导关系。地方人大常委会各自依法独立行使自己的职权。因此,地方人大常委会全凭对宪法、法律的认识,全凭对党和政府中心工作的把握,全凭对本行政区域实际情况的了解,全凭常委会组成人员有较强的使命感和责任感,来制定自己每年的工作计划和实施方案。“主动性”就成了地方人大常委会工作的一大特色。如果不主动,要等上级人大布置,等同级党委安排,等“一府两院”送上门来,等人民群众找上门来,那么,地方人大常委会的工作就非常少,就可能真正成为“清闲机关”、“养老机关”。如果主动,地方人大常委会争取同级党委加强对人大工作的领导,从战略的高度关心和把握全局,为保证本行政区域内的改革、发展、稳定,为解决人民群众普遍关心、迫切需要解决的问题,去全面、正确、有效地行使职权,那么,地方人大常委会的工作就非常多,多得做不完,那就只有择其重点,奋发努力,尽力而为。
八、间接性
这是地方国家机关的职责分工所决定的。地方人大常委会制定的地方性法规、作出的决议和决定,处理人大代表的议案和建议,都是交同级政府、法院和检察院或其他组织去执行、办理。受理人民群众对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申诉和意见,大部分是转办和督办。在人大常委会组织人大代表的视察、调查中,发现问题,提出的建议和意见,也不是自己“直接”处理,而是按“归口分级”的原则交由有关国家机关处理。如果地方人大常委会直接处理具体问题,直接承担负责经济社会发展工作,就把权力机关同行政机关、司法机关的职责混同起来了,或者说把权力机关降低成其他国家机关了,人大成了既当“裁判员”又当“运动员”,成了自己监督自己,就会造成履职越位,监督乏力。但是,这种“间接性”并不是绝对的,地方人大常委会在行使质询权、撤销权、撤职权和罢免权时,也是“直接”的。
九、公开性
《监督法》第七条规定,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行使监督职权的情况,向社会公开。地方人大常委会工作为什么要公开?一是人民民主本质的重要体现。地方人大常委会代表人民行使管理国家事务的权力,其工作必然是公开的;二是由行使职权的方式决定的。地方人大常委会行使职权的方式主要是开会,地方人大常委会依法公开举行会议,会前通告、会中接受新闻媒体的采访,除了常委会组成人员出席会议以外,还邀请有关人员列席,邀请公民旁听。会后要发布公告或新闻,会议形成的文件要编印成会刊发给每一位人大代表。三是发扬社会主义民主的需要。地方人大常委会的公开,便于人民知情、知政、参政,有较多机会直接、间接参与国家事务的管理,便于人民群众和人大代表了解、监督自己的工作,防止自己脱离人民群众而滥用人民赋予的权力,便于人民群众以主人翁的姿态,执行地方人大常委会的决议、决定,以实际行动支持地方人大常委会的工作。
十、探索性
从1979年到现在,地方组织法已经过了三次修改,扩大了人大常委会的职权,这是地方人大常委会在实践中探索、总结的经验上升为法律的结果。时至今日,我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尚处在不断自我完善、自我发展的过程中,改革开放以来,人大工作不断开拓创新,如述职评议、工作评议、代表向选民述职、代表列席常委会、公民旁听人代会和常委会、个案监督,任前法律知识考试等等都是各地人大开拓创新的结果,为进一步完善我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提供了经验和营养。
创新是发展的灵魂,人大工作制度从产生到现在,并不是一成不变的,也是与时俱进的。新的形势赋予了人大工作新的内容,人大既要坚持依法办事、按序运行的工作原则,又要勇于探索和创新,要在理论上创新,思路上创新,机制上创新,制度上创新,方法上创新,只有不断创新,人大工作才能不断前进,才具有勃勃生机。宪法和法律赋予人大有很多监督权力或手段,但在实际工作中,对一些程序性的、柔弱性的监督方式使用较多,而严厉的、刚性的监督方式运用则少,存在“大路不走走小路”的现象。恰恰是这些运用较少、“带刺”的监督方式正是防范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由“公仆”变成“主人”,防范他们违反国家的法律法规和侵害公民利益的重要手段。如何敢用、会用、用好这些刚性监督手段,使“一府两院”时刻置于人大严厉的监督下,使“一切权力属于人民”和“人民当家作主”的宪法原则由法律条文变成活生生和现实,是值得人大认真研究的重要课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