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中级人民法院:
2013年6月28日,市六届人大常委会第十六次会议听取并审议了市中级人民法院院长李勤所作的《关于未成年人刑事审判工作情况的报告》。现形成如下审议意见:
审议认为,近年来,全市各级人民法院不断强化组织机构,未成年人刑事审判工作进一步规范;在未成年人刑事审判工作中始终坚持“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审慎量刑,以惩罚为辅教育为主的原则,审判效果不断增强;努力探索审判新机制,积极推行“圆桌审判”,彰显司法人文关怀;积极参与预防和矫正工作,为维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促进全市社会和谐稳定做出了积极贡献。
审议指出,我市未成年人刑事审判工作还存在以下困难和问题:(一)审判机构尚不健全。由于编制未解决,审判人员不足,市、县、区法院均无独立编制的未成年人审判机构,或相对固定的少年刑事审判合议庭。案多人少的矛盾仍比较突出,且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审判人员因为职务变动而流动频繁,不利于未成年人刑事审判经验的积累,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专业化审判工作的开展。(二)全面深入的调查有待加强。法律规定公检法均要对未成年罪犯的成长背景、不良经历、犯罪原因、身心特点等进行调查。在实践中,公检机关在侦查、审查起诉过程中往往忽视了对犯罪背景材料的调查,使得对这一情况的调查后溯到了法庭审理阶段,调查难以深入细致,法庭难以针对未成年罪犯的个别情况作出准确判罚,影响了办案的实际效果。(三)审判延伸工作未完全落实到位。由于无独立建制的少年刑事审判庭,或相对固定的少年刑事审判合议庭,加之刑事审判力量严重不足,案多人少,对未成年罪犯判决后的回访和跟踪帮教工作有时无法正常开展。在审理前与未成年被告人沟通交流、缓解庭审压力和释疑解惑还有欠缺,庭审教育时间较短,还未完全从情、法、理的角度对未成年被告人进行教育、感化和挽救,庭后延伸帮教措施还没有完全落实到位,主动与相关部门形成帮教合力不够。(四)未成年罪犯受到一些歧视。一些未成年人的监护人不愿为未成年被告人辩护,甚至案件起诉到法院,经反复多次通知,都置之不理,只好由法院指定辩护。刑满释放后,家人、亲属中有的嫌弃未成年罪犯,一些学校、单位歧视他们,使未成年罪犯得不到社会和家庭的理解和温暖,无法正常生活、学习和工作,有的又与社会上一些不良朋友混在一起,重新走上犯罪道路。直系亲属中有犯罪的未成年人有严重自卑心理,得到家庭、社会、学校的关爱不够,有的因此走上犯罪道路。
审议要求:(一)进一步加强未成年人刑事审判工作的阵地建设。市中级人民法院要主动向上级法院汇报、积极沟通,努力争取同级党委、政府的支持,争取尽快建立独立建制的未成年人综合审判庭。要进一步改善办公条件,购置专业的物质装备,使未成年人审判工作更趋向于专业化、规范化。要选拔优秀人才充实到少年法庭队伍,加强未成年人审判人员的培训,进一步提高司法能力,逐步将少年法庭队伍打造成一支具有开拓进取精神,懂得未成年人生理、心理和教育知识,能够与未成年人沟通,有较强组织协调能力的战斗集体。
(二)切实做好未成年人刑事犯罪的帮教工作。全市各级法院要在庭前、庭审、宣判、判后四环节对未成年罪犯进行帮助教育。有针对性地帮助他们解决思想认识问题,引导他们对犯罪有较深刻的认识,耐心听取他们对判决的意见,帮助他们安心改造,争取早日回归社会。同时,强化特邀陪审员的帮教作用,提高特邀陪审员的参审率。
(三)大力促进相关法律规定的落实。全市各级法院要从有利于对涉嫌犯罪的未成年人的教育、感化、挽救出发,积极加强与相关职能部门的联系,促进对未成年人进行特殊司法保护的法律规定的落实。落实全面调查制度,进行有针对性的教育。在不影响正常诉讼的前提下,检察院将未成年人与成年人分案提起诉讼,法院分案受理,切实保护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
(四)积极探索缓刑或非刑罚处罚措施的适用。掌握缓刑条件不能仅仅停留在对缓刑条件的掌握上,需多从联系就学就业、创造家庭监督条件、教育被告人认罪、悔罪等方面,为更多的未成年人犯罪适用缓刑创造条件。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加强非刑罚处罚措施的运用,对于恶性程度较轻的未成年罪犯有极好的矫治效果。
(五)努力形成预防未成年人刑事犯罪的强大合力。市人民法院要认真做好法制宣传教育工作,通过典型案例“以案释法”,努力扩大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审判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市、县、区人民法院要加强调查研究,积极向有关部门提出有利于减少、预防未成年人犯罪和再犯罪的司法建议。继续加强同公安、检察、司法、团委、妇联、关工委等有关部门的联系沟通,争取每半年召开一次联系会议,认真研究存在的问题,努力在预防犯罪,矫正、安置帮教以及保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等方面形成合力,切实减少未成年人犯罪,为早日实现伟大中国梦凝聚更多正能量。
请将办理该审议意见的情况,向2013年12月召开的市六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九次会议书面报告。
2013年7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