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广元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关于修改《广元市白龙湖亭子湖保护条例》等四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
 
(2026年6月29日广元市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八次会议通过  2026年7月29日四川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批准)
 
广元市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八次会议决定:
一、对《广元市白龙湖亭子湖保护条例》作出修改
(一)将第一条修改为:“为了加强白龙湖、亭子湖湖区保护范围(以下简称湖区)的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防治环境污染和资源破坏,促进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风景名胜区条例》《四川省风景名胜区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湖区实际,制定本条例。”
(二)删去第三条第五款。
二、对《广元市饮用水水源地保护条例》作出修改
(一)将第一条修改为:“为了加强饮用水水源地保护,保障饮用水安全,维护公众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四川省饮用水水源保护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二)将第十二条第一款修改为:“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的划定,由市、县区人民政府按照国家《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分技术规范》要求提出划定方案,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删去第二款、第三款。
(三)删去第四十条。
(四)删去第四十五条。
三、对《广元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作出修改
(一)将第二十八条第二项修改为:“施工产生的建筑垃圾等固体废物应当及时清运,并按照环境卫生主管部门的规定进行利用或者处置。”
(二)删去第五十四条。
(三)将第五十五条改为第五十四条,修改为:“违反本条例第三十八条规定,单位、物业服务企业未按照要求设置垃圾分类投放设施的,由市、县(区)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个人未按分类投放生活垃圾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二百元罚款。”
(四)删去第五十六条。
四、对《广元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作出修改
将第十五条第二项修改为:“(二)不得在人口集中地区、机场周围、交通干线附近以及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划定的其他区域和规定的时段露天焚烧秸秆、落叶等产生烟尘污染的物质。”
本决定自2026年8月15日起施行。
《广元市白龙湖亭子湖保护条例》《广元市饮用水水源地保护条例》《广元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广元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并对条文顺序作相应调整),重新公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