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关于公开征求《广元市白龙湖亭子湖保护条例》
等4件地方性法规修正草案修改意见的公告
 
为扩大公民对立法工作的有序参与,提高立法质量,现就《广元市白龙湖亭子湖保护条例》等4件地方性法规修正草案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建议。有关单位和个人可以于2026年7月11日前通过电话、电子邮件、信函等方式提出意见。
 
联系电话:0839-3090153
电子邮箱:t15283927611@163.com
通信地址:广元市利州区人民路北段19号广元市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办公室
 
广元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室       
2026年6月11日        
附件1
广元市白龙湖亭子湖保护条例
(修正草案)
 
一、将第一条修改为:“为了加强白龙湖、亭子湖湖区保护范围(以下简称湖区)的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防治环境污染和资源破坏,促进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风景名胜区条例》《四川省风景名胜区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湖区实际,制定本条例。”
二、将第三条第五款修改为:“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法典》《四川省饮用水水源保护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附件2
广元市饮用水水源地保护条例
(修正草案)
 
一、将第一条修改为:“为了加强饮用水水源地保护,保障饮用水安全,维护公众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四川省饮用水水源保护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二、删去第十二条第二款、第三款。
三、删去第四十条。
四、删去第四十五条。
 
附件3
广元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修正草案)
 
一、将第二十八条第二项修改为:“施工产生的建筑垃圾等固体废物应当及时清运,并按照环境卫生主管部门的规定进行利用或者处置。”
二、删去第五十四条。
三、将第五十五条修改为:“违反本条例第三十八条规定,单位、物业服务企业未按照要求设置垃圾分类投放设施的,由市、县(区)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个人未按分类投放生活垃圾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二百元罚款。”
四、删去第五十六条。
 
附件4
广元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
(修正草案)
 
将第十五条第二项修改为:“(二)不得在人口集中地区、机场周围、交通干线附近以及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划定的其他区域和规定的时段露天焚烧秸秆、落叶等产生烟尘污染的物质。”
 
附件5
《广元市白龙湖亭子湖保护条例》等4件
地方性法规修正草案的说明
 
现就《广元市白龙湖亭子湖保护条例(修正草案)》《广元市饮用水水源地保护条例(修正草案)》《广元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修正草案)》《广元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修正草案)》(以下简称修正草案)作如下说明。
一、修正背景和过程
《广元市白龙湖亭子湖保护条例》《广元市饮用水水源地保护条例》《广元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广元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颁布施行以来,分别在加强“两湖”生态保护、保障饮用水水源安全、规范城市市容环境卫生、引导市民文明行为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2026年3月12日,第十四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法典》,该法典将于2026年8月15日正式施行。
按照全国、省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关于开展生态环境法典涉及地方性法规集中清理工作的要求,2026年5月上旬,市人大常委会相关专工委会同市人民政府相关部门对我市现行11件地方性法规进行了全面清理。经清理,上述4件地方性法规的部分条款存在与生态环境法典规定不符合、不衔接的内容,亟需按照上位法规定修改完善,确保与生态环境法典衔接一致、同步实施,更好服务全市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
5月中旬,市人大常委会安排部署启动条例修改工作。法制委、法工委深入开展调研,组织市人大相关专委会和政府相关部门专题研究,形成了《广元市白龙湖亭子湖保护条例(修正草案)》《广元市饮用水水源地保护条例(修正草案)》《广元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修正草案)》《广元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修正草案)》。修正草案广泛征求了市人大各专工委、市级相关部门、单位,各县区人大常委会和基层立法联系点、立法专家的意见和建议。同时,征求了省人大法制委、常委会法工委的意见。根据各方面意见充分论证、修改完善后,形成本次征求意见的4件修正草案。
二、总体思路和主要内容
修正草案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和党中央关于生态文明建设的决策部署,严格对标生态环境法典,坚持问题导向,吸纳各方意见,保证生态环境法典得到全面有效贯彻实施。
修正草案共4件11条,主要修改内容如下:
(一)《广元市白龙湖亭子湖保护条例(修正草案)》:将第一条、第三条第五款立法依据更新为《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法典》。
(二)《广元市饮用水水源地保护条例(修正草案)》:更新第一条立法依据,删去第十二条第二款和第三款、第四十条、第四十五条等与生态环境法典不相适应的条款,保持与上位法口径一致。
(三)《广元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修正草案)》:优化施工固体废物管理规定,删去第五十五条“给予警告”处罚及第五十四条、第五十六条等与上位法不一致的条款,强化环境治理刚性约束。
(四)《广元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修正草案)》:对标生态环境法典大气污染防治要求,细化露天禁烧管控范围、时段和行为,实行堵疏结合,改变简单“一禁了之”的做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