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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元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广元市优化营商环境条例》的决定

发布时间:2025-05-30 19:30    阅读:92次

广元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关于修改《广元市优化营商环境条例》的决定

(2025年4月29日广元市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通过  2025年5月28日四川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批准)


广元市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决定对《广元市优化营商环境条例》作如下修改:

一、将第三十三条修改为:“市、县(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构建亲清新型政商关系,建立与市场主体面对面恳谈交流、背靠背满意度监测等常态化沟通联系机制,发挥12345政务服务便民热线作用,倾听和回应市场主体的合理诉求,保障市场主体正常开展生产经营活动。”

二、删去第四十一条第三款。

三、将第四十六条修改为:“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优化营商环境工作成效评估和激励约束机制,对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奖励。”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广元市优化营商环境条例》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重新公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