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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答解读】 新修正《广元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立法条例》解读

发布时间:2025-04-07 19:07    阅读:182次

新修正《广元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立法条例》解读


2025年4月7日,广元市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6号公布了《广元市人民代表大会关于修改〈广元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立法条例〉的决定》及修改后的法规文本(以下简称《条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为了加大对《条例》的宣传力度,便于各县区、各有关部门以及社会各界学习理解《条例》主要内容,现对《条例》修改内容解读如下。


问:为何要对《广元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立法条例》进行修改?

答:《广元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立法条例》是规范我市立法活动的基础性、程序性法规。条例自2017年4月1日公布施行以来,对健全我市地方立法体制机制、完善立法程序、规范立法活动、提高立法质量发挥了重要作用。2022年10月,党的二十大对完善以宪法为核心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作出新的部署。2022年3月十三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修改地方组织法,2023年3月十四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修改立法法,2024年1月四川省十四届人大二次会议修改省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立法条例(以下简称省立法条例),以上法律法规就立法的指导思想和原则进行了补充,完善了地方性法规的权限和程序。为了适应地方立法工作的新形势新任务,在认真总结我市立法工作成功经验和有益做法的基础上,有必要修改立法条例,进一步完善地方立法体制机制,切实提高立法质量和效率,以良法促进发展保障善治。


问:修改后的立法指导思想和原则有哪些重要完善?   

答:一方面,完善地方立法的指导思想。将地方立法指导思想修改为“地方立法应当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坚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为广元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提供法治保障”。另一方面,完善地方立法的原则。将坚持科学立法、民主立法、依法立法,坚持和发展全过程人民民主,坚持问题导向等原则写入条例。


问:地方立法权限范围有何调整?   

答:根据立法法、省立法条例有关规定,将我市地方立法权限修改为“城乡建设与管理、生态文明建设、历史文化保护、基层治理等方面的事项”。将“环境保护”改为“生态文明建设”,增加“基层治理”这一立法权限。


问:新增的“区域协同立法”是什么?有何意义?   

答:“区域协同立法”是指: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根据区域协调发展的需要,可以与有关设区的市、自治州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协同制定地方性法规,在本行政区域或者有关区域内实施。这一规定为我市跨区域合作(如嘉陵江流域共治)提供法治支撑,有利于进一步深化区域合作、解决跨区域治理难题、推动区域高质量一体化发展。


问:立法规划和立法计划的编制程序在修改后有哪些优化?   

答:《条例》规定编制立法规划和年度立法计划应当向社会公开征集立法选题和立法建议;编制立法规划草案和年度立法计划草案,应当认真研究代表议案和建议,广泛征集各方面意见,提高地方立法的及时性、针对性等。这些规定明确了立法计划和立法规划编制阶段的责任主体和工作任务。


问:关于地方性法规草案起草,此次修改有哪些具体举措?   

答:结合我市立法实践和外地立法经验,对法规草案起草环节相关事项进行了优化调整,并作为单独一章。该章对地方性法规草案起草的全过程进行了较为详细的规定,包括组织法规起草的责任人、调查研究主要内容、公开征求意见等内容。


问:为何删除“政府规章备案审查”章节?   

答:2024年9月1日起施行的《四川省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条例》已对政府规章的备案审查工作进行了规定,市州立法无再另行规定的必要,故删除原第六章“市人民政府规章的备案审查制度”及相关内容并在《条例》第六章“其他规定”中作衔接性规定。


问:还有哪些规定值得关注?   

答:《条例》第六章“其他规定”部分,对立法工作相关事项进行了补充规定。如立法后评估工作,基层立法联系点建设,立法宣传工作,本市地方性法规、地方政府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及立法队伍专业化建设等。这些规定是地方立法工作制度化、规范化的重要保障,也是提升立法效能、推动法治广元建设的创新实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