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认真开展“大调解”工作 努力促进社会和谐稳定

发布时间:2011-09-13 17:24    阅读:1821次

 

  ——市人大常委会副主任李在扬调研市中级人民法院“大调解”工作情况

 

  9月5日,市人大常委会副主任李在扬带领法工委的同志对市中级人民法院开展“大调解”工作进行了调研。

  根据中央政法委、省委对人民法院“大调解”工作的精神的要求,市中级人民法院始终坚持“调解优先、调判结合”的原则,积极创新“大调解”工作方法,建立健全大调解机制,在围绕中心,服务大局,为党委、政府分忧,为人民群众定纷止争,排忧解难,维护社会和谐稳定方面取得了良好的法律效果、政治效果、社会效果。自2009年以来,市中级人民法院民商案件结案3672件,调解和撤诉结案588件,调解结案率为16.1%。行政案件结案90件,其中调撤结案18件,调撤结案率为20%。刑事案件结案377件,其中自诉案件和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调解结案88件,调解结案率为23.34%;执行案件结案151件,和解结案30件,执行和解率为19.87%。

  座谈会上,市中级人民法院院长李勤,副院长潘鸿、张光银以及利州区法院、苍溪县法院、剑阁县法院、旺苍县法院的同志就开展大调解工作的情况作了汇报,并就“大调解”工作实践中存在的一些问题提出了意见和建议。实践中存在的问题主要表现为:一是人民调解优势还没有得到充分发挥,一些村级人民调解组织不愿不敢调解;二是司法所的调解职能弱化;三是诉调对接机制不协调,调解资源不能合理配置,司法调解、行政调解和人民调解未能真正形成合力。

  市人大常委会副主任李在扬在听取汇报后对市中级人民法院在开展“大调解”工作中,尤其是在社会矛盾凸显时期,在案多人少的情况下,取得的成绩给予了高度评价。李在扬强调,各级法院要在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思想指导下,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中央政法委和省委对“大调解”工作的指示精神上来,切实做好“大调解”工作,坚持调判结合,以调为主的指导思想,以维护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为根本出发点,做到“案结事了,息诉罢访”。坚持靠法制解决问题,坚持把问题解决在源头,面向基层,把矛盾纠纷化解、消灭在基层。搞好“大调解”工作,要加强源头治理,完善调解衔接,规范工作流程、下移工作重心,完善终结机制,落实“司法为民”,达到法律效果、政治效果和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为维护社会稳定,努力构建和谐社会作出更大的贡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