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长、副委员长、秘书长、委员、全国人大专门委员会组成人员,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副主席,中央军事委员会主席,最高人民法院院长和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的候选人名单,由大会主席团提出,经各代表团协商后,再由主席团确定正式候选人名单,提请大会选举产生。其中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长、副委员长、秘书长、委员和全国人大专门委员会组成人员的人选,须在代表中提名。国务院总理的人选由国家主席提名,提请大会决定任命。国务院副总理、国务委员、各部部长、各委员会主任、中国人民银行行长、审计长、秘书长的人选,由国务院总理提名,提请大会决定任命。中央军委副主席、委员的人选由中央军委主席提名,提请大会决定任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