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8月24日广元市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八次会议通过 2021年9月29日四川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批准)
目 录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保护管理
第三章 传承利用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五章 附 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剑门蜀道的保护和利用,传承和弘扬中华民族优秀历史文化,促进人与自然和谐共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风景名胜区条例》《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四川省古树名木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广元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广元市行政区域内剑门蜀道的保护和利用适用本条例。
法律、法规对剑门蜀道保护中涉及的英雄烈士保护、文物保护、历史文化街区、历史建筑、传统村落以及档案管理等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剑门蜀道,是指北起朝天区中子镇,经利州区、昭化区,南至剑阁县武连镇的广元市行政区域内的金牛古道。包括古道、古桥、古渡、栈孔、古驿(铺)、古柏、古井、关隘、摩崖造像及石刻、古寺(观)及故居、古墓葬及沿线附属设施、历史文化街区、历史建筑、传统村落等遗存及自然遗迹。
第四条 剑门蜀道保护遵循科学规划、严格保护、合理利用、传承发展的原则,维护剑门蜀道及其历史文化风貌的真实性、完整性。
第五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剑门蜀道的保护工作,将剑门蜀道保护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国土空间规划。县(区)人民政府每两年向市人民政府提交剑门蜀道保护情况报告。
市、县(区)人民政府文物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剑门蜀道保护日常监督管理工作。市、县(区)人民政府发展和改革、财政、公安、自然资源、生态环境、住房和城乡建设、农业农村、交通运输、林业、水利、民族宗教、应急管理等部门,根据各自职责,依法做好剑门蜀道保护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按照职责,做好本辖区内剑门蜀道保护工作。
村(居)民委员会协助有关部门做好剑门蜀道保护工作。
第六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剑门蜀道保护协调机制,统筹做好剑门蜀道保护工作的综合协调、组织推进、督促检查。
第七条 剑门蜀道保护所需经费列入本级预算。
第八条 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剑门蜀道保护行政首长负责制,县(区)、乡(镇)行政首长在离任时应当对古柏的保护情况进行工作交接。
第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