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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元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检察公益诉讼工作的决定

发布时间:2021-02-25 13:32    阅读:1647次

(2021年2月24日广元市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四次会议通过)

 

为进一步加强检察公益诉讼工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检察院组织法》等有关法律规定,结合本市实际,作出如下决定:

切实提高对检察公益诉讼工作重要性的认识  

检察公益诉讼制度,是法律赋予检察机关依法履行法律监督职能的重要法律制度,是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深入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重要举措。

检察机关应当充分发挥法律监督职能,依法履行公益诉讼职责,切实把检察公益诉讼制度优势转化为社会治理效能,为我市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提供有力的司法保障。

全市各级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社会组织以及公民应当积极支持和配合检察公益诉讼工作,共同维护宪法法律权威,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

二、检察机关应当依法履行公益诉讼职能   

检察机关在公益诉讼中是代表国家调查损害公益行为并依法提起诉讼的公权力机关。检察机关对公民举报、相关单位移送及依职权发现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可能受损害的案件线索,应当立案调查。

检察机关依法对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食品药品安全、国有财产保护、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英雄烈士权益保护等领域开展公益诉讼工作。结合我市实际,加强对嘉陵江流域、大熊猫国家公园生态环境保护的同时,积极稳妥办理公共安全、网络侵害、知识产权保护、历史文化遗产和文物保护、红色革命遗迹遗址、公民个人信息保护、未成年人保护、妇女儿童合法权益保护、老年人及残疾人权益保护等领域公益损害案件。

检察机关调查核实证据,可以要求行政机关收集、提供,也可以自行调查核实。自行调查核实的,可以进入涉案场所取样、检测、检查,勘验物证或者现场等。可以依法查询有关单位和个人的涉案财产状况,按照规定查阅、调取、复制涉案行政执法、司法卷宗材料。

检察机关应当充分运用检察建议、提起诉讼、支持起诉、督促起诉、监督执行等方式开展公益诉讼工作。规范公益诉讼案件线索发现、调查取证、跟进监督、诉讼衔接等办案流程,确保公益诉讼工作依法有效开展。

审判机关应当加强检察公益诉讼审判工作  

加强与检察机关在公益诉讼案件管辖、受理、审理、裁判、执行等方面的沟通协调。

依法及时审理公益诉讼案件,对检察机关提出的财产保全、证据保全申请应当依法采取保全措施;对生态环境领域、食品药品安全领域的民事公益诉讼案件,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适用损害赔偿及惩罚性赔偿。

人民法院审理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领域公益诉讼案件,应当在司法裁判中对检察机关提出的补植复绿、土地复垦、增殖放流、替代性修复等诉讼请求依法予以支持。

依法及时执行相关生效判决、裁定,对需要组织生态修复等协助执行事项的,应当移送有关部门、机构组织实施或通知有关行政机关参与相关执行工作。

依法支持检察机关开展和探索公益诉讼工作。

四、行政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社会组织应当配合检察公益诉讼工作  

行政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社会组织应当积极协助配合检察机关开展公益诉讼调查核实工作。对拒绝、推诿或者阻挠、妨碍检察机关调查核实的,按照下列方式依法作出处理:以限制人身自由、聚众围攻、抢夺破坏调查设备等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方式干扰、阻碍调查的,检察机关可以依法采取制止、控制、强行带离现场等处置措施;拒不配合或者拒不提供证据的,检察机关可视行为性质和程度约谈相关负责人。

行政机关对检察机关调查取证、鉴定评估等工作提供专业咨询和技术支持。

    行政机关应当按照检察建议全面自查、依法履职、切实整改、按时回复,及时书面反馈办理情况并提供相关执法信息及佐证材料。

对检察机关提起的行政公益诉讼案件,被诉行政机关应当认真做好应诉工作。案件开庭审理的,被诉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出庭应诉。人民法院裁判生效后,被诉行政机关应当依法自觉履行。

公安机关办理涉及检察公益诉讼案件时,可以邀请检察机关提前介入,并根据检察机关的建议,收集、固定犯罪嫌疑人侵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相关证据。

对于以暴力、威胁、限制人身自由、聚众围攻等方式干扰、阻碍检察机关办理公益诉讼案件的违法犯罪行为,公安机关应当依法及时处理。

承担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消费者权益保护等职责的社会团体及其他社会组织,应当积极履行公益保护职责,加强与检察机关的信息交流与共享,及时向检察机关提供相关线索,推动形成公益保护合力。

法律规定的社会组织、有关行政机关提起民事公益诉讼时,可以商请检察机关支持起诉。

五、加强检察公益诉讼工作保障

落实监察机关与检察机关签订的《关于办理公益诉讼案件加强协作的规定》,对公职人员干扰、阻碍检察机关依法办理公益诉讼案件的,对行政机关不落实检察建议、不执行生效判决或裁定中涉嫌职务违法、职务犯罪的,检察机关应当将相关线索移送监察机关依法处理。

全市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检察公益诉讼工作的财政保障,将公益诉讼办案中的必要费用纳入财政预算,并制定完善检察公益诉讼赔偿金管理使用办法,确保赔偿资金用于公益赔偿和生态修复。

检察机关应当加强检察公益诉讼机构和队伍建设,建立配置科学、运行高效的公益诉讼机构,积极引入专业技术力量,配齐配强公益诉讼办案力量和办案装备,提高检察公益诉讼办案能力和质效。

六、健全检察公益诉讼协作机制  

县级以上政府健全公益诉讼联席会议制度,统筹协调解决公益诉讼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完善行政执法与检察公益诉讼工作衔接机制,推动行政执法与检察公益诉讼工作在违法线索、监测数据、裁量标准等方面的信息互通共享。

建立完善检察公益诉讼第三方评估机制,确保受损的公益得到专业性和科学性修复。

七、加强全社会公益诉讼宣传教育

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应当通过发布典型案例、以案释法等形式,加大公益诉讼工作的宣传力度。

新闻宣传部门、新闻媒体应当加大对检察公益诉讼工作的宣传力度,加强对公益保护的宣传教育引导,提高公益诉讼制度的社会知晓度,建立公益诉讼线索举报奖励制度,鼓励社会公众积极保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营造人人有责、人人参与的良好社会氛围。

八、市、县区人大及其常委会应当加强对检察公益诉讼工作的监督和支持

充分发挥人大代表主体作用,畅通人大代表反映公益问题的渠道,听取人大代表提出的意见建议。

重大、典型行政公益诉讼案件的诉前检察建议报送同级人大常委会,并抄送同级政府。

市、县区人大及其常委会通过参与公开听证、跟进整改落实情况、听取和审议专项工作报告、开展执法检查等方式,监督和支持行政机关、监察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依法履行职责,督促本决定的有效实施。

九、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