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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元市红色革命遗址遗迹保护条例

发布时间:2020-12-07 10:51    阅读:1569次

(2020年11月5广元市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通过  2020年11月26四川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批准)

 

目 录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调查认定

第三章 保护管理

第四章 合理利用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红色革命遗址遗迹的保护利用,传承红色基因,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英雄烈士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实施条例》《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实施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广元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红色革命遗址遗迹的认定、保护和利用,适用本条例。

    已经被公布为文物、历史建筑和烈士纪念设施的红色革命遗址遗迹,相关法律法规已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红色革命遗址遗迹,是指新民主主义革命时期,中国共产党团结带领各族人民在本行政区域内进行革命活动所形成的遗址遗迹。包括:

(一)重要机构、重要会议旧址;

(二)重要人物和英雄烈士故居、旧居、活动地或者墓地;

(三)重要事件和重大战役、战斗发生地;

(四)反映革命历史、革命精神的重要文献资料和代表性实物;

(五)其他需要保护的红色革命遗址遗迹。

第四条  红色革命遗址遗迹的保护利用,应当坚持保护为主、抢救第一、合理利用、科学管理的原则,维护红色革命遗址遗迹的本体安全,保持历史真实性、风貌完整性和文化延续性。

第五条  红色革命遗址遗迹保护分市、县区级,具体办法由市人民政府制定。

第六条  市、县区、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红色革命遗址遗迹保护工作。

市、县区人民政府文物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红色革命遗址遗迹保护实施监督管理。

市、县区人民政府发展改革、财政、公安、自然资源、生态环境、住房和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利、农业农村、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应急管理、市场监管、退役军人事务、民族宗教等部门和海关,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依法做好红色革命遗址遗迹保护工作。

市、县区人民政府文物主管部门和教育、科技、新闻出版、广播电视等部门应做好红色革命遗址遗迹保护的宣传教育工作,增强公民保护红色革命遗址遗迹的意识。

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协助做好红色革命遗址遗迹保护工作。

第七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将本行政区域内的红色革命遗址遗迹保护工作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国土空间规划。

红色革命遗址遗迹保护所需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

第八条  市人民政府设立红色革命遗址遗迹保护利用专家咨询委员会,建立专家咨询制度,为红色革命遗址遗迹保护利用工作提供咨询、论证、评审和专业指导。

第九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依法保护红色革命遗址遗迹的义务,有权检举和制止刻划、涂污、破坏、损毁红色革命遗址遗迹的行为。

第十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对在红色革命遗址遗迹保护和利用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表扬。

第二章 调查认定

第十一条  红色革命遗址遗迹实行名录管理。市、县区人民政府负责建立本级红色革命遗址遗迹保护名录,列入名录的应当向社会公布。

市、县区人民政府文物主管部门应当定期开展红色革命遗址遗迹普查和专项调查。

第十二条  县区人民政府组织对本行政区域内红色革命遗址遗迹进行论证、评审,并向市人民政府提出建议名录后向社会公示,公示期不少于三十日;公示期满后,列入县区名录的由县区人民政府批准公布并报市人民政府备案;列入市级名录的由县区人民政府报市人民政府审定并公布。

已公布为文物保护单位的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