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月24日,《广元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草案)》(以下简称《条例(草案)》)征求专家意见座谈会召开。市人大常委会主任邓光志出席会议并讲话,市人大常委会副主任苟英明主持会议。
去年10月,我市正式启动《条例(草案)》立法工作。在充分研究市情和实际需求的基础上,我市依据上位法的立法精神,同时借鉴省内外城市的先进管理制度和管理经验,草拟了《条例(草案)》。《条例(草案)》分为总则、市容和环境卫生责任、市容管理、环境卫生管理、执法保障、法律责任及附则等七章,共八十三条。确定我市将实行市容和环境卫生责任区和责任人制度;对城市建(构)筑物容貌管理、公共场所容貌管理、户外广告、招牌容貌管理、施工工地容貌管理作出规定;对露天生火和在非指定祭祀场所抛撒、焚烧冥器及冥钞等作出了禁止性规定;明确了生活垃圾分类管理相关规定及责任人制度。
会上,专家们积极发言,就《条例》内容的针对性、可操作性、文字表述规范性以及管理机构和职责、法律责任等问题提出了修改意见和建议。
邓光志对专家们积极参加探讨给予了充分肯定,表示将对大家提出的建议认真梳理、论证、研究、吸收,确保法规的科学性、严肃性和实用性。他强调,出台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地方性法规,对加强城市管理、改善人居环境、加快建设中国生态康养旅游名市、建设川陕甘结合部区域中心城市和四川北向东出桥头堡的奋斗目标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要进一步增强制定地方法规的责任感和使命感,坚持依法立法、科学立法、民主立法,增强地方特色,使《条例(草案)》具有可操作性,不断提高地方立法质量。专家们要继续关注该条例的立法过程,支持广元立法工作,为广元立法论证把好关,为广元城市建设和管理提供法治保障,打造干净优美宜居的城市环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