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   >>   人大工作    >>  重大事项决定

广元市人大常委会出台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决定

发布时间:2009-09-16 20:08    阅读:4739次

 

(2007年11月16日广元市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通过)

         为切实加强我市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大力继承和弘扬优秀的民族民间文化,保护文化多样性,促进我市文化发展和繁荣,根据有关法律和行政法规,结合广元实际,特作如下决定:

一、深刻认识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非物质文化遗产是各族人民世代相承,与群众生活密切相关的各种传统文化表现形式和文化空间。她具有民族历史积淀特性和广泛、突出的代表性,被誉为历史文化的“活化石”和“民族记忆的背影”。我市非物质文化遗产资源丰富,分布广泛,形式多样,特色鲜明,有着悠久的历史和浓厚的地域文化特色。目前,我市非物质文化遗产因生存空间和环境发生改变而日益趋微,渐次步入消亡困境,加强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刻不容缓。

二、明确界定我市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范围。坚持“保护、保存、保留面要宽”的原则,进一步明确界定保护范围。我市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范围为:口头传统,包括作为文化载体的语言;传统表演艺术和民间美术;传统礼仪、节庆、庆典以及竞技、游戏等民俗活动;传统手工艺技能;有关自然界和宇宙的民间传统知识和实践;与上述表现形式相关的资料、实物和场所;其他需要保护的非物质文化遗产。

三、建立健全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体系。严格按照国家关于非物质文化遗产普查工作的规范和标准,深入开展非物质文化遗产资源普查工作,全面了解和详细掌握全市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种类、数量、分布状况、生存环境、保护现状及存在的困难和问题,及时向社会公布普查结果。建立健全非物质文化遗产的详细目录、资源档案和数据库,运用文字、录音、录像、数字化多媒体等多种形式,抓紧征集具有历史、文化和科学价值的非物质文化遗产实物和各种资料。制定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作申报评定办法,建立市、县(区)两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作名录体系,定期由同级人民政府核定公布,并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备案,实行分级保护;对列入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作名录的建筑物、场所、遗迹及附属物,负责确认的人民政府应当作出标志说明,并在城乡规划建设中采取有效措施予以保护。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及时公布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作名录中的濒危名单,并制定濒危项目抢救保护方案,实施科学、有效的抢救性保护。

四、大力开展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保护。认定和公布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作的代表性传承人和代表性传承单位,建立代表性传承人和代表性传承单位档案。对列入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的代表性传承人,要有计划地提供资助,鼓励和支持其开展传习活动,确保优秀的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传承。对在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中做出重要贡献的代表性传承人、传承单位,应给予鼓励和奖励。积极开展民间艺术之乡(村)、特色文化之乡(村)创建活动,优化和拓展非物质文化遗产生存环境和空间。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现存形态较完整、特色鲜明,传承措施行之有效和群众基础较好的特定区域,应当采取有效措施进行整体性保护。组织有关单位及专家学者,对我市非物质文化遗产进行研究和认定,积极组织申报国家、省级非物质文化遗产。对非物质文化遗产进行科学认定,去伪存真。将具有民族精神与民间特色的优秀非物质文化遗产纳入中小学综合实践活动课教育内容和学校专门人才培养。公共文化机构应当展示和传播本地有代表性的非物质文化遗产,有条件的应当向中小学生免费开放。鼓励、支持社会团体、研究机构、大专院校、企事业单位和个人等社会各方面力量参与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鼓励有条件的单位和个人兴办专题博物馆,开设专门展室,开展民族民间文化研究。

五、切实加大非物质文化遗产依法保护力度。加强非物质文化遗产知识产权保护,对我市优秀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作应及时依法进行商标注册。纳入保密范围的传统工艺、制作技艺和艺术表现方法以及其他技艺,要依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途径进行传播、传授和转让。加大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监督检查和执法力度,对在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中玩忽职守、失职渎职、徇私舞弊的责任单位和责任人,要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实行责任追究;构成犯罪的,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依法严厉打击侵占、破坏非物质文化遗产珍贵资料、实物和场所等违法行为。

六、积极推进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合理利用。正确处理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与满足人民群众文化需求、发展经济的关系,坚持传承发展和弘扬创新相结合,合理利用优秀非物质文化遗产资源,开展富于时代性的民族民间文化的创作、演出、比赛等活动,开发具有民间和地方文化特色的传统文化产品,不断满足人民群众的文化需求。在有效保护的前提下,推动非物质文化遗产与旅游经济相结合,积极开发非物质文化遗产资源为旅游商品,利用旅游景点、节庆活动,组织有地方特色的民间文艺演出、非物质文化遗产展示;鼓励和支持兴办民俗文化园、文化生态保护区、民间工艺美术馆等文化设施,扶持非物质文化产业实体做大做强。

七、切实加强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领导和管理。各级人民政府是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责任主体,市、县(区)文化行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工作。贯彻“保护为主、抢救第一、合理利用、传承发展”的工作方针,坚持“政府主导、社会参与,明确职责、形成合力,长远规划、分步实施,点面结合、讲求实效”的工作原则,建立由文化、发展和改革、教育、财政、规划和建设、广播电视、旅游等有关部门组成的部门联席会议制度,统一协调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将保护工作纳入重要工作议程、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整体规划、纳入城乡文化统筹规划、纳入财政预算、纳入工作目标。建立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专家咨询制度。在科学认证的基础上,制定并实施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规划,明确有关保护的责任主体、保护范围及工作任务,并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备案。建立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机构和工作队伍,加强人才培养,提高工作人员的业务能力和理论水平。建立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专项资金,确保非物质文化遗产普查工作,濒危、重点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的抢救、保护、研究,珍贵资料、实物的征集,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的资助等经费。积极鼓励个人、企业和社会团体对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进行资助。重视非物质文化遗产宣传,采取多种方式,介绍、宣传优秀的非物质文化遗产及其保护工作,努力形成全社会关心重视、自觉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的良好氛围和环境。

八、广元市人民政府应根据本决定制定《实施办法》,并负责组织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