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   >>   人大新闻    >>  重要发布

广元市皇泽寺和千佛崖摩崖造像保护条例

发布时间:2025-12-02 17:29    阅读:74次

广元市皇泽寺和千佛崖摩崖造像保护条例

(2025年10月15日广元市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  2025年11月26日四川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批准)


第一条  为了加强皇泽寺和千佛崖摩崖造像的保护和管理,传承中华民族优秀历史文化遗产,促进科学研究和合理利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国务院《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广元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皇泽寺和千佛崖的摩崖造像保护、管理、研究和利用,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皇泽寺和千佛崖摩崖造像是指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皇泽寺摩崖造像、广元千佛崖摩崖造像保护范围内的石窟寺、古石刻、古壁画及其附属文物。

第三条  皇泽寺和千佛崖摩崖造像保护工作应当坚持保护第一、加强管理、挖掘价值、有效利用的原则。

第四条  本条例的保护对象包括:

(一)皇泽寺和千佛崖摩崖造像本体及其赋存崖体;

(二)皇泽寺和千佛崖摩崖造像保护范围内的其他文物古迹;

(三)与皇泽寺和千佛崖摩崖造像有关的历史风貌和自然环境;

(四)其他与皇泽寺和千佛崖摩崖造像有关的依法应当保护的对象。

第五条  市人民政府负责皇泽寺和千佛崖摩崖造像保护工作。利州区人民政府和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根据职责负责皇泽寺和千佛崖摩崖造像保护工作。

市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对皇泽寺和千佛崖摩崖造像保护实施监督管理。皇泽寺和千佛崖摩崖造像管理机构(以下简称管理机构)负责具体实施本条例规定的保护、管理、研究和利用工作。

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皇泽寺和千佛崖摩崖造像有关保护工作。

第六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文物行政等有关部门应当做好皇泽寺和千佛崖摩崖造像保护的宣传教育工作,增强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保护意识。

新闻媒体应当开展文物保护法律法规和文物保护知识的宣传报道,并依法对危害文物安全、破坏文物的行为进行舆论监督。

第七条  市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应当建立健全信函、电话、网络等多种举报受理渠道,并主动向社会公开。及时受理、处理涉及皇泽寺和千佛崖摩崖造像保护的投诉、举报。

管理机构应当畅通投诉、举报渠道,在醒目位置公布投诉、举报方式。

第八条  管理机构应当与所在地村(居)民委员会建立常态化沟通协调机制,促进保护利用事业与当地经济社会融合发展。

鼓励所在地的村(居)民委员会将摩崖造像保护纳入村规民约、居民公约,教育引导村(居)民积极参与皇泽寺和千佛崖摩崖造像保护。

鼓励通过捐赠等方式依法设立皇泽寺和千佛崖摩崖造像保护社会基金,专门用于皇泽寺和千佛崖摩崖造像保护。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基金的管理和监督。

鼓励和支持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通过志愿服务、技术支持等方式参与皇泽寺和千佛崖摩崖造像保护。

第九条  皇泽寺和千佛崖摩崖造像保护范围内的国有不可移动文物不得转让、抵押,国家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该国有不可移动文物不得改作企业资产经营;其管理机构不得改由企业管理。

第十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将皇泽寺和千佛崖摩崖造像保护、管理、研究和利用所需经费列入本级预算,确保文物保护事业发展与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

管理机构事业性收入纳入预算管理,按照相关规定用于文物保护事业。

第十一条  市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国土空间规划等组织编制皇泽寺和千佛崖摩崖造像保护规划,依法报经批准后公布实施。经批准的规划不得擅自变更;确需变更的,应当按原批准程序报批。

市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在组织编制皇泽寺和千佛崖摩崖造像保护规划时,应当采取论证会、听证会或者其他方式,广泛听取和充分考虑专家、公众和利害关系人的意见。

第十二条  皇泽寺和千佛崖摩崖造像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划定并公布。市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根据批准的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规范设置界碑界桩和标志标识。

第十三条  市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应当制定皇泽寺和千佛崖摩崖造像的具体保护措施,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告施行。

管理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公示公告文物安全直接责任人,完善智能化监控平台,配备安全防范设施,开展经常性安全检查、保养和修缮,及时消除安全隐患。

管理机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离任,应当办理文物交接手续,并经市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确认。

第十四条  管理机构应当采取有效措施保持和改善保护范围内的山形水系、林木植被等自然环境。

皇泽寺和千佛崖摩崖造像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的建筑物、构筑物的高度、体量、色调、外观风貌等,应当与皇泽寺和千佛崖摩崖造像历史风貌和自然环境相协调。

第十五条  管理机构应当按照相关行业标准和技术规范,加强对皇泽寺和千佛崖摩崖造像赋存崖体及附属建筑的稳定性评估和预防性保护治理。

第十六条  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加强考古研究、文物修缮修复、陈列展览、宣传教育、文化创意等专业人才的引进培养,支持石窟寺专家工作站、科研基地等建设。

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支持管理机构开展科学研究,可以对取得优秀科研成果、考古成果的组织和个人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

鼓励高等院校、科研机构和专家学者开展皇泽寺和千佛崖摩崖造像保护和利用的研究、对外学术交流与合作活动。

第十七条  管理机构应当加强皇泽寺和千佛崖摩崖造像历史文化艺术的挖掘、整理和研究,阐释文物价值,提升文化影响力。

鼓励管理机构与社会力量合作,依法开展摩崖造像及藏品等相关的文化创意产品研发,丰富文化旅游产品供给。

第十八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文物保护信息化建设,建立皇泽寺和千佛崖摩崖造像数据库,运用现代科技手段实施数字化展示和传播,宣传皇泽寺和千佛崖摩崖造像的优秀历史文化和时代价值。

第十九条  市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和管理机构,应当加强对皇泽寺和千佛崖摩崖造像的相关名称、标志、文化品牌的建设和传播工作。

知识产权行政部门应当依据职责引导皇泽寺和千佛崖摩崖造像的文化品牌建设,依法推动文化品牌运用与保护工作。

第二十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统一规划、合理布局、配套完善皇泽寺和千佛崖摩崖造像保护范围内的道路、停车场、游客服务中心、无障碍设施、环境卫生、医疗和应急救援等基础设施,改善旅游环境。

管理机构应当加强智慧旅游系统建设,规范和完善参观游览标识体系,建立公共服务平台,发布保护管理、科研监测、游客数量、气象气候等信息,提升旅游服务质量。

管理机构应当根据文物保护的需要,确定开放区域和参观路线,科学核定和控制游客承载量,并向社会公布。

第二十一条  皇泽寺和千佛崖摩崖造像保护范围内不得进行文物保护工程以外的其他建设工程或者爆破、钻探、挖掘等作业;因特殊情况需要进行的,应当依法依规办理批准手续,并保证文物保护单位的安全。

建设控制地带内进行建设工程,不得破坏文物保护单位的历史风貌;工程设计方案应当经国家规定的文物行政部门同意后,依法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

第二十二条  在皇泽寺和千佛崖摩崖造像保护范围内开展参观游览、拍摄影视作品、举办大型活动以及开展文化旅游服务等经营活动,应当遵守皇泽寺和千佛崖摩崖造像保护管理的各项规定,确保文物和环境安全,并接受管理机构的引导和管理。

第二十三条  皇泽寺和千佛崖摩崖造像建设控制地带内不得有下列危及摩崖造像安全及其环境的行为:

(一)擅自开山、采矿、采石、挖沙、取土;

(二)违法排放废气、废水、废渣等污染物;

(三)倾倒、堆放、焚烧垃圾;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行为。

第二十四条  皇泽寺和千佛崖摩崖造像保护范围内禁止下列行为:

(一)燃香、烧纸、点蜡、燃放烟花爆竹;

(二)攀岩、露营、狩猎;

(三)触摸文物,攀爬文物及其保护设施;

(四)擅自进行妆彩、增修、增刻或者重塑摩崖造像;

(五)刻划、涂抹、污损摩崖造像;

(六)在禁止烟火区域吸烟或者用火;

(七)未经批准擅自修复、复制、拓印摩崖造像;

(八)损毁摩崖造像保护设施、设备;

(九)生产或者储存爆炸性、易燃性、放射性、毒害性、腐蚀性物品;

(十)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行为。

第二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法律、法规已有法律责任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六条  管理机构应当加强皇泽寺和千佛崖摩崖造像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内的安全监督管理,对发现的违法行为及时劝告、制止,并报告相关部门依法进行处理。

第二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一、二、三项的,由市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由市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给予警告,并对单位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处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八条  擅自移动、损毁皇泽寺和千佛崖摩崖造像界碑界桩和标志标识等设施的,由市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第二十九条  在皇泽寺和千佛崖摩崖造像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内建设污染文物保护单位及其环境的设施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依法给予处罚。

造成皇泽寺和千佛崖摩崖造像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生态环境损害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依法承担生态修复、赔偿损失等责任。

第三十条  对皇泽寺和千佛崖摩崖造像负有保护管理职责的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以及其他依法履行公职的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一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其他石窟寺、古石刻、古壁画的保护,可以参照本条例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二条  本条例自2026年1月1日起施行。